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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
        消息来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8-05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


        第一条 为确保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有效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提高平战转换效率,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级别为核5级、常5级及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项目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除执行本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效益最大原则。通过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战备效益最大化。

        简便量小原则。通过优化设计以及建设管理,减少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作量,降低平战转换技术难度,临战转换后对普通地下室区域战时使用影响最小化。

        快速便捷原则。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就地取材,快速便捷开展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双向转换原则。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时和战时应能双向转换,禁止采用破坏性转换,战时向平时的转换也应简便可行。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转换:

        (一)战时中心医院、战时急救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可移动的医疗设备、检测设备可预留平战转换;战时医疗救护站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以及医疗用房和辅助用房的轻质隔墙可预留平战转换。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供水站、药品库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可预留平战转换。

        (三)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器和加热设备、战时水箱及增压设备、干厕可预留平战转换。

        (四)各类人防工程的抗爆隔墙、封堵配套沙袋、装配式防倒塌棚架等可预留平战转换。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的平战转换事项,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平战转换设计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按照战时防护要求,不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内容,在竣工验收前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也可按照本规定要求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内容,除允许预留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器和加热设备、抗爆隔墙外,其余预留的设备设施和操作工具应购置到位,并存放于人防工程专用储藏室,或按转换工作量预算将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委托相关单位临战时实施。

        第六条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要求,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设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第七条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是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战转换设计图纸、标准大样图等;

        (二)平战转换内容、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转换方法、技术措施;

        (三)平战转换工作量、机械设备与材料清单、人工量;

        (四)平战转换造价预算表。

        第八条 人防工程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等均应当采用门式封堵。

        第九条 风管不得直接穿越防护单元间密闭隔墙;当风管穿越防护单元密闭隔墙时,应安装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

        第十条 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滤毒设备,应一次性就位不拆封。

        第十一条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是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编制完成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在竣工验收备案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编制所用的平战转换设计图纸应当与竣工图纸保持一致。

        (二)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应包括平战转换设计、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转换方法、技术措施、平战转换造价预算以及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编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编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平战转换造价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其成果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后确定,并作为计算平战转换经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部位应就近设置平战转换标识标牌。标识标牌的制作和设置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到位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以及预留贮存的构件、设备设施应当列入人防工程防护部分专项竣工验收内容,进行质量评定;预留的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建设要求预埋规定的构件,并采用可靠的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按相关要求将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程量等数据录入相关数据库。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信息的审核和数字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平时应做好预留的构件、设备设施及专用操作工具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维护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需要,组织建立由街道、社区、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人防专业队伍,具体承担平战转换的操作任务,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制订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定期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开展平战转换的培训与现场演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市及所辖县(市)的战略地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应急准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受理审查的人防工程执行原标准。本规定施行后,《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2015〕12号)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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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8-05


        第一条 为确保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有效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提高平战转换效率,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级别为核5级、常5级及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项目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除执行本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效益最大原则。通过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战备效益最大化。

        简便量小原则。通过优化设计以及建设管理,减少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作量,降低平战转换技术难度,临战转换后对普通地下室区域战时使用影响最小化。

        快速便捷原则。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就地取材,快速便捷开展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双向转换原则。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时和战时应能双向转换,禁止采用破坏性转换,战时向平时的转换也应简便可行。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转换:

        (一)战时中心医院、战时急救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可移动的医疗设备、检测设备可预留平战转换;战时医疗救护站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以及医疗用房和辅助用房的轻质隔墙可预留平战转换。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供水站、药品库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可预留平战转换。

        (三)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器和加热设备、战时水箱及增压设备、干厕可预留平战转换。

        (四)各类人防工程的抗爆隔墙、封堵配套沙袋、装配式防倒塌棚架等可预留平战转换。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的平战转换事项,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平战转换设计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按照战时防护要求,不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内容,在竣工验收前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也可按照本规定要求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内容,除允许预留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器和加热设备、抗爆隔墙外,其余预留的设备设施和操作工具应购置到位,并存放于人防工程专用储藏室,或按转换工作量预算将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委托相关单位临战时实施。

        第六条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要求,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设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第七条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是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战转换设计图纸、标准大样图等;

        (二)平战转换内容、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转换方法、技术措施;

        (三)平战转换工作量、机械设备与材料清单、人工量;

        (四)平战转换造价预算表。

        第八条 人防工程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等均应当采用门式封堵。

        第九条 风管不得直接穿越防护单元间密闭隔墙;当风管穿越防护单元密闭隔墙时,应安装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

        第十条 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滤毒设备,应一次性就位不拆封。

        第十一条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是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编制完成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在竣工验收备案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编制所用的平战转换设计图纸应当与竣工图纸保持一致。

        (二)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应包括平战转换设计、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转换方法、技术措施、平战转换造价预算以及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编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编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平战转换造价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其成果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后确定,并作为计算平战转换经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部位应就近设置平战转换标识标牌。标识标牌的制作和设置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到位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以及预留贮存的构件、设备设施应当列入人防工程防护部分专项竣工验收内容,进行质量评定;预留的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建设要求预埋规定的构件,并采用可靠的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按相关要求将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程量等数据录入相关数据库。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信息的审核和数字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平时应做好预留的构件、设备设施及专用操作工具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维护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需要,组织建立由街道、社区、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人防专业队伍,具体承担平战转换的操作任务,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制订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定期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开展平战转换的培训与现场演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市及所辖县(市)的战略地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应急准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受理审查的人防工程执行原标准。本规定施行后,《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2015〕12号)自行作废。